標普全球評級其在台子公司中華信評在今日發布的一篇標題為「台灣法規要求與國際慣例背道而馳,且隱藏投資風險」的評論文章中指出,台灣現行法規容易在台灣投資市場中產生混淆,並使信用風險因為遭到低估而失真。發行體信用評等與債務發行信用評等是不同的信用風險評估,無法相互替代,但臺灣是唯一允許使用發行體信用評等來替代債務發行信用評等的司法管轄區。 #div-gpt-ad-1503996040247-0 iframe { margin:auto; display: block; }
#div-gpt-ad-1503996040247-0 > div { margin: auto; display: block !important; }事實上,部分司法管轄區,例如香港即明確表明,就投資目的而言,債務發行信用評等與發行體信用評等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為何不能夠相互替代?標普解釋,發行體信用評等反映的是評等機構對一家公司對其所有財務義務發生違約的可能性的看法;債務發行信用評等則是評等機構對於特定受評債務的綜合違約風險,以及債權人在發行體破產時相對求償順位的評估結果。標普表示,自2013年起,台灣金融主管機關便逐步放寬公司債與金融債發行的相關法規,其目的在於提升債券市場籌資效率、降低成本、同時鼓勵提高發行量。然而,雖然法規放寬降低了發行體的債務發行成本,但原本預期在強制評等的規定取消後,債券發行量可能會因為發行成本降低而提高的情況卻並未發生。相反的,過去幾年台灣經濟雖漸有復甦,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新債發行量在法規鬆綁激勵下的成長情況卻相當緩慢。標普全球評級認為發行體信用評等與債務發行信用評等所衡量的是不同面向的信用風險,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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